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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支持方式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适用条件
1.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2.企业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服务贸易类业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办理流程
1.2022年度数据报送
(1)报送企业范围:有效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报送方式:电子报送的方式。
(3)企业使用"法人一证通(网址:www.shyzt.org)USB Key"(USB Key中信息须保持最新)登录"上海科技"网站(stcsm.sh.gov.cn)—办事服务—行政审批事项—“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事项栏目,选择“年度数据报送”入口,进行年度数据报送,在线填报《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2019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表》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并上传相关附件。
2.2023年度认定申请
(1)申报企业条件:申报企业的产品(服务)业务领域须符合财税〔2017〕79号和财税〔2018〕44号中《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服务贸易类。
(2)申报材料数据:2022年度相关数据;
(3)申报方式:
(i)申请环节:认定企业对照《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 ”(http://tas.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然后进入“一网通办”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
(ii)审查环节:各区科委业务受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 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市认定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将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进行审查,相关部门对《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九条(四)(五)款进行复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市认定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拟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报请市认定协调小组审定;(iii)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上海科技”网站(http://stcsm.sh.gov.cn/)和“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http://tas.innocom.gov.cn)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公室将认定企业名单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备案通过并取得证书编号后,市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提交书面资料:企业在申请阶段无须提交书面资料,仅需在认定文件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科委提交书面材料。
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事指南等信息均通过“一网通办”、“上海科技”网站-“办事服务”-“行政审批事项”-“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公布。
3.2023年度更名申请
(1)更名范围:有效期内名称发生变更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更名方式:更名申报需要需办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更名的企业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http://tas.innocom.gov.cn)提出更名申请。市认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请市认定协调小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科技部备案,重新核发证书。
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更名等办事指南等信息均通过"上海科技"网站--"办事服务"--"行政审批事项"--"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公布。
 受理日期
2023年度认定申请时间安排为:
1.2022年度数据报送时间为2023年3月1日-3月31日;
2. 2023年度认定申报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2023年8月31日;
3.2023年度更名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2023年8月31日。
 受理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所需材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从事《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6.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的外包合同、开具发票或收汇证明,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政策依据
1、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3、关于开展2023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联系人:林老师   庞老师
手 机:13917897099 18017471517 
微 信:gqnhzwh(个人号) gaoqidajiangtang(公号)